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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0日 10:31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更好地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考核和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坚持单位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

(二)有利于引导单位与职工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有利于强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和教职工的团队意识,有利于建立健全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竞争机制。

二、考核方式

采取单位自评、组织考核和领导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三者所占权重分别为10%、60%和30%。

三、考核对象

根据工作性质不同,教学单位和非教学单位分别采用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分类考核。

教学单位包括:1、动物科学学院;2、植物科学学院3、管理学院;4、生命科学学院;5、工学院;6、外国语学院;7、理学院;8、文法学院;9、体育教学部。

非教学单位包括:1、监察审计处(结合纪检日常工作,机关党总支);2、党委办公室(行政、外事办公室);3、组织部人事处(结合党校日常工作);4、宣传部(统战部);5、学工部(学生处);6、教务处;7、科研处;8、财务处;9、后勤管理处;10、图书馆;11、继续教育学院;12、教学基地管理中心;13、后勤服务总公司;14、保卫处(保卫部、人武部);15、工会;16、团委。

四、考核组织

成立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非教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13人(抽签产生)参加的教学单位考核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教学单位的考核工作;

成立由工会牵头,每个教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行政主要负责1人、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共13人(其中成员由抽签产生)组成的非教学单位考核工作小组,全面负责非教学单位的考核工作。

五、工作程序

1、自评。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考核计分表的内容,写出自评报告。

2、自评报告的支撑材料须经相关部门(单位)审核。

3、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考核工作小组评议会上按照考核计分表的内容,介绍单位工作情况。

4、考核工作小组成员通过听汇报、看材料,在认真评议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给各单位考核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分数统计办法: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出现场评委给每个单位的平均分。

5校领导依据各单位自评报告和掌握的各单位工作情况,给各单位评分。校领导给各单位的平均分值由考核工作小组统计。

6、考核工作小组汇总单位自评、组织考核和校领导评价结果报学校考核委员会审查、评议。

7、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8、校党委会审定考核结果。

六、考核内容

《教学单位年度综合考核标准及计分表》和《非教学单位年度综合考核标准及计分表》见附件一、二。

七、考核等级确定和考核结果使用

(一)等级

单位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教学单位名次在前25%的为A等(采用四舍五入法,下同),倒数后15%的为C等;非教学单位名次在前15%的为A等,倒数后10%的为C等。其余单位均为B等。

(二)结果使用

1、综合考核为A等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直接定为A等;班子其他成员和单位教职工A等的比例为15%

2、综合考核为B等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不得定为A等;班子其他成员和单位教职工A等比例为11%

3、综合考核为C等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定为A等,工作不力或有严重失职者不得定为B等;连续两年考核为C等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二年考核定为C等或D等;班子其他成员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A等;单位教职工A等的比例为7%

4、教职工个人的考核必须明确等级,即ABCD,分别对应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5、发生重大事故,给学校的工作、声誉和经济等带来严重损失的单位,单位综合考核结果不论得分高低,当年一律不得定为A等,其单位主要领导及单位分管领导不得定为A等。

6、综合考核连续两年获得A等的单位,学校对其主要领导给予一定奖励;班子其他成员和单位教职工A等的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再提高3%(即18%)。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C等的单位,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解聘或诫勉。

7、单位考核结果和教职工考核结果将与校内津贴挂钩,具体办法另定。

八、附则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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