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表彰”,现将《安徽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推荐参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皖教秘语〔2022〕10号)及相关附件转发,请各单位广泛宣传,鼓励各单位、教师积极参与,相关申报表格及材料请于2022年9月20日上午11:00前交至凤阳校区西办公楼209室,联系人:李宝春,电话0550-6719051。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推荐参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皖教秘语〔2022〕10号)
2、相关附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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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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